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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说:被强奸了,请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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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9: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人强奸之后怎么办?

  从办案人角度来给大家讲讲,发生强奸案件后应该怎么办才更容易让那个坏家伙进监狱。

  说实话,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强奸案件的发生。但是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发生了之后该怎么办?还有为什么要这么办?我写这个就是从专业的角度告诉所有希望了解这方面知识的人,该怎么做?为什么这么做?

  不是所有强奸犯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原因就在于强奸案件的证据保存和收集的不好。咱们国家还好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强奸案件有罪判决率那真是看起来让人义愤填膺。强奸案件证据不好主要是由于除了轮奸之外,一般情况下控,辩双方往往比例是1:1。(轮奸的话,不承认发生强奸的一方人数更多一些)被害人一方说自己被强奸了。犯罪嫌疑人一方往往说自己没发生性行为,或者自己不知道被强奸一方是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遇到这个时候就只能用证据来说话了。我国有悠久的歧视强奸犯传统的国家。没有几个强奸犯胆敢承认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哪怕是进监狱,强奸犯也更容易遭到同监室其他犯人的歧视。所以哪怕是被当场抓获,也没有几个人会愿意承认自己是强奸犯。这样一来强奸案件最关键的就是保护证据,提取证据,保存证据,让自己这边的证据更充足。不过在讲证据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什么是强奸罪。不然没有就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效果未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由上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强奸罪的证据就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发生过性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希望发生性行为但是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实现的证据。二是发生性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了妇女本人的意志,如果违背了本人的意志那就是强奸(前提是实施强奸的人本人不知道妇女不愿意)。相对应的需要收集的证据也是这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要证明当时发生了性行为。另一个方面要证明发生的性行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的。这两个方面的证据都不好收集。尤其是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对时效要求那是非常严格。要是过了这个村,可能就真的没有这家店儿了。下面咱们先从如何证明发生了性行为开始讲起

  如何证明发生了性行为

  能够证明发生性行为的有这么几个东西。一个是物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精液沾染上的各种物品。比如,床单、衣物、卫生纸团儿、避孕套等等。另一个是现场的录音录像材料。就是全国知名的陈老师电脑里面存的那些个东西。嗯,搜集起来比较难。

  要是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后,把自己用过的所有类似的东西都捡走了,你怎么办呢?比较难搞了吧。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千—万——别——洗——澡。对,你没听错。忍着恶心,千万别洗澡。首先咱们的身体,就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朋友们之前是处女,进行妇科检查的时候就会发现新的撕裂伤。这个就很明显的证明,最近是发生过性行为了。另外,如果对方没有戴避孕套,进行了体内射精。那么也可以通过妇科检查,从阴道里面提取出液体是可以用来做DNA比对鉴定的。如果错过了这个最佳时机,朋友们可能就得“产子证奸”了。那将是一个非常悲惨的故事。

  如何保存身体上的证据

首先得在72小时内找到一家大医院。最好是有人体损伤鉴定机构挂靠三甲医院。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上百度。要是没有这种医院,那么就找到二甲或者二乙的医院。总之先去朋友们附近能够找到的大医院。先挂妇科,挂完号直接告诉大夫自己被强奸了,需要收集证据。妇科大夫会对你进行内诊。让妇科大夫取无菌纱布一片,擦拭阴道内壁液体。这篇无菌纱布阴干之后就可以用来进行DNA检验了。(如果要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由该大夫证明这个纱布是从你的阴道里面取得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还要检查一下是否发生处女膜撕裂伤,让大夫写下诊断。临别时顺带开点防治性病的药和避孕药。这个强奸的人是否有性病是否会怀孕天知道。之后,自己找没有使用过的塑料袋,保存好沾有阴道提取物的纱布。阴干了的纱布可以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使用。如果强奸时发生过搏斗,那么下一个科室是去检查一下身体对于部位的创伤。让大夫把病历都做好,如果不致命,不影响下一步治疗的话,先不要让大夫处置。伤口清创什么的尤其不要这个阶段去处置。把大夫们做的诊断和病历都拍照留存后,报警。大多数大夫这个时候会跟朋友们一样同仇敌忾的。

  这里面需要强调一点,阴道提取物千万保存好。湿度过大的阴道提取物很快就会腐败。腐败后的提取物基本上就丧失了DNA鉴定的意义了。干的精斑也是能用来鉴定的。上学那会儿,法医老师讲了一个故事。说有一个大师姐,非常不幸也发生了这种事情。心理挣扎了一个月,犹豫要不要报案。一个月后下定决心,拿着一个装着对方精液的青霉素玻璃小瓶去找学校里的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当时我们学校有整个长江以南最先进的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老师一看不行了。只能非常遗憾的告诉大师姐:对不起了,这里面现在剩下的东西全臭了,根本做不出来。所以强奸案件发生之后,咱们可以在报案之后思考人生,但是就在之前还是要该出手时就出手。能够把对方绳之以法,才是更重要的一个事情。性病的药,大师姐的故事。另外找到大夫后记得抽血化验,开点防治性病的药,谁知道会不会被那个坏蛋传染点什么传染病。有备无患吧。

  如何报警

  先打110。我说的是字面意义上的先打110。这么多年建设后,110电话的后台已经都直接录音和记录。110电话会直接将报警信息转到案发地点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省得自己找还要来回折腾。在报警之前还要做一件事儿。如果能够保持犯罪现场的原状,千万咱就别翻动。如果是宾馆,把房间报下来,自己看着,或者和宾馆的人说明白。在确定人家弄懂之后,录音。省得遇到小人。警察出警之后对警察有一说一。自己还想做什么也都说明白。不过这个有一说一的范围是要限定在有利于侦破案件的基础上。如果是有利于侦破案件的羞羞的问题,还是忍一忍吧。如果警察色色的问:你爽吗?刺激吗?高潮了吗?之类的问题,用嘴怼他,别客气。

  如果犯罪现场还在,一定要让警察勘验现场。勘验现场人家是专业的。好的警察能够从现场上找到更多的蛛丝马迹。警察的工作一般都是没日没夜的忙,但是不管多忙,都要让警察领着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去做一次人体损伤鉴定(根之前做的妇科检查其实是一类的内容)。还是那句话,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家店了。在刑事诉讼中,警察领着做的鉴定的意义是非常大的。不管人家怎么搪塞,朋友们认准了人家也就会去。再大,大不过一个理字。医院里面做的那个检查只是为了保证证据没有灭失,要想在刑事诉讼中有证据价值,还是要通过官方的鉴定。

  如果没有证据怎么办?创造证据。

  心灵鸡汤一下:办案总比困难多。如果要是熟人的话,忍者恶心套对方的话。,通过对方的嘴来证明,发生了强奸案。这样的证明也是非常有效果的。套话的过程中,能录音的录音,能录像录像。实在不行还可以把聊天记录保存下来,发给警察。这可能是唯一的后悔药。当然,证据当然是越足越好。咱们进入现场的监控录像,还有在现场周围活动的人,能找到多少找多少,不能都把责任交给警察。自己做的话更保险。不过这些证据,就要靠撞大运了。

  如何证明违背了本人意志,并且对方也是明知的。

  以上这些证据,咱们是用来证明发生过性行为。但是发生过性行为真的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强奸。举个例子:情人关系,包养关系,夫妻关系,嫖娼,一夜情,都是以发生性行为为目标的关系。所以朋友们还要搜集对方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这个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还真不是光说说而已的事儿。如果对方的辩解能够合理的解释,最后也是不能判定发生了强奸。如果对方说自己不知道女方不愿意也不行的。下面举个例子:以前有个大学规矩特别严。男女生在一起谈恋爱,一定要偷偷的,否则就怎样怎样。一天晚上,学校的保安巡逻队抓住了一对男女学生在小树林里边正在做羞羞的事情。这还得了!保安队员问女学生,你这是怎么回事儿,是自愿的吗?女学生说,不是。结果事情就大条了。男学生被抓起来,送到警察局。几个月后,女学生说我当时是不愿意的,但是男学生可能不知道我是不愿意的。于是男生终于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当然代价巨大。这个案例就说明一件事情,强奸这个事情,得违背本人意愿,还得对方也知道违背了本人意愿才行。否则都不构成强奸罪。所以为了堵死这个口子的话,咱们除了要证明自己是不愿意的,还得证明对方知道,或者意识到你可能是不愿意的才行。

  如何证明违背了妇女意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二条“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强奸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暴力方式暴力手段,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了是指,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另外一种胁迫手段。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进行挟制迫害,迫使妇女不敢抗拒。如果对方说,咱们是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因发生了性行为,那就不好办了。

  暴力方式

  所以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第一件事儿要收集是身上的伤。因为暴力手段无论是殴打也好,捆绑也好,卡脖子也好,就算是按倒她身上也会有新伤。这些新伤再结合着笔录,就会给办案人形成一个效力很强的确信,就是咱们当时确实不是自愿的,而且对方也是明知朋友们不愿意的。但是这个得及时搜集,新伤变老了,价值就不大了。尤其是恋人之间,人家完全可以说以前发生过争执,不是因为性行为发生的。再者要是不及时的话,这伤它慢慢就好了,有的时候伤太轻也看不清楚。如果在被强奸时,朋友们适当的反抗一下,至少把伤留住,正好取证。

  威胁方式

  还有的姐妹说,我当时真的吓蒙了,或者是他手里面拿着我的把柄了,我不敢。我当时心里边不乐意,可是最后顺从了,那怎么办?放心,这心里不乐意呀,只要对方知道,也算强奸。但是证据更不好取了一点儿。咱们取个极限值,先亮一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看到了吗?即便是以前被害的人作风不好,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当时就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这一条我可以理解为咱们中国自己的“强奸盾牌”条款。给这一条的指定人点个赞,真有人文关怀。简单的说这一条的意思是:就算我是只鸡,只要我不乐意,那也不行!

  但是这个时候要想取证了,他就麻烦一下。首先咱得证明自己在当时真的不乐意。这得通过这么几个方面来证明,一个是你报案的时候的情绪,另外是案发现场呼救是否具备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再一个是,被害人之前跟对方的关系到底是怎样?如果实在这些都不好取得的话那咱只能自救。怎么办呢?还是像原来说过的套话?能录音录音,能录像录像。总之,想办法从对方嘴里,勾勒出了事实真相呗。

  报警之后怎么办?

  如果以上都收集好了,那您只需要等着对方接受法律制裁就好了。说实话,现在的天网工程真不是白修了,只要知道对方是谁,根本跑不了。被通缉后坐不了火车、飞机,住不了店。而且逃亡的生涯真的不是谁都能熬得过。我就见过一个逃亡了十六年,最后还是被抓回来了。我当时问,逃亡的这十六年,怎么过的?他说:跟另外一个女生结了婚,但是我的假身份证是假的。我这个身份号没有底联,我跟老婆生的个孩子根本落不了户口。我孩子都五六岁了,上不了户口,上不了学。这十六年什么出力的活儿我都干了,警察一在我身边儿我的心里满是纠结。度日如年,我现在宁愿当场被抓,现在都出来啦。你看着没?就算是没有被抓到。他的内心感受也跟判了刑差不太多,心已经住进了监狱里了。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有的朋友们可能觉得犯罪嫌疑人路子野,人脉广,票子多,警察干活出力不出功怎么办?其实刑事案件的规矩特别的多,差多不是按照不相信每一个人的标准来搞的。首先是对方未必真那么厉害,那么牛。就算他真这么牛,别人也未见得就愿意跟他一起犯罪。只要朋友们坚持让对方接受刑事处罚,那谁也拦不住。之前做了那么多的取证工作,证据那么好的怎么拦?退一步说,如果警察不努力,那么咱们还可以直接去检察院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监督是检察院的一个重要职能,如果朋友们发现警察不立案,放心大胆的去检察院。那里一定有一个心里已经乐开了花的检察官在等着呢。

  什么样的强奸案不好定罪

  上面是从正面来讲如何收集证据,下面从反面来将一下,什么样的强奸案件是很容易办不下来的。

  1、主要物种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这个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不承认跟被害人实施性接触。这种情况下真是没有办法。双方口供,1:1的情况下,没有其它证据,怎么能证明。碰上这种案子的办案人不是一般的挠头。

  2、熟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缺少证明违反妇女意志的证据。比如两对恋人,谈恋爱谈崩了,分手了,然后呢?男方回来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谁也说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3、陌生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然后,女方是幼女(也就是不到十四周岁的女性)或者性防卫能力有缺陷的精神病人。男方说对方发生性行为时是同意的,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或者是精神病,那可真就辙了。

  4、男方辩解称当时没有完成性行为。女方阴道提取物里边没有检测出对方的DNA,处女膜为陈旧性裂伤。最后多半只能是个强奸未遂。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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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已收藏,女孩子要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学会了,真的希望永远都不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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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的我竟然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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